1.法最显著的特征: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一般人、预测相互间、强制违法者。
3.习惯、判例、政策、学理等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4.修宪权全人大;释宪权全人常;督宪权全人大及全人常。
5.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6.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非基本法律。
7.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8.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9.同位阶法的效力: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实体法>程序法。
10.空间效力上:我国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11.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和行为。
13.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4.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表现为:内容最根本、法律效力最高、制修程序最严。
15.宪法效力最高:派生普通法律、任何法不得与其相违背、是最高行为准则。
16.宪法最主要、最核心价值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现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5次修改。
18.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9.国体=国家性质=国家的权力属于谁:人民民主专政。
20.政体=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权力如何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2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2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5.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立法权;财政权和管理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6.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国家所有。
27.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专属于集体所有。
28.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补偿可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9.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享有。
30.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1.人身自由权内容: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2.监督权内容: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权。
33.劳动与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4.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35.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6.全国人大选举主席、国家监委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决定总理。
37.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38.国家主席有权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39.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0.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4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4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4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44.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45.合理行政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46.行政主体要“三有”,一有“权“(行政权力),二有“名”(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三有“责”(独立承担行政责任)47.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48.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外部性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对象为特定人或事件。
49.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对象不特定,可反复适用。
50.一事不再罚是一事不再罚款。
- 上一篇: 军队文职面试计算机岗主要工作
- 下一篇: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法规50考点(二)
发表评论